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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东建节能【2013】49号)
发布日期:2013-12-30  浏览次数:1429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东建节能【2013】49号)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东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东莞市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有关要求,资助(奖励)我市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经研究,我局现组织申报2013年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资助方向及标准

(一)绿色建筑奖励项目

2011年以来,获得国家或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设计、运营阶段均可),且优先支持更高节能率的绿色建筑项目。奖励资金70%兑付给建设单位,30%兑付给设计单位。奖励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为:

一星级:奖励每平方米5元,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星级:奖励每平方米10元,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星级:奖励每平方米30元,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绿色生态城区示范资助项目

2011年以来,获批国家绿色生态城区称号的项目,一次性资助200万元,获批省绿色生态城区称号的项目,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同时获得的国家、省资金资助的项目,再分别按1:1、1:0.5比例配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示范资助项目

应用太阳能光热及水源、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集中供应生活热水系统建筑项目,合同金额不少于50万元。项目于2011年以来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常运行1个月以上,优先支持更高节能率的项目。资助标准为按合同金额的20%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单位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全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资助项目

2011年以来,已安装能耗分类、分项计量装置、稳定运行,并将监测数据传输至东莞市建筑能耗实时监测系统的公共建筑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5万元。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助项目

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空调制冷系统、照明设备(LED除外)、热水系统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项目,合同金额不少于50万元。项目已于2011年以来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常运行1个月以上,单项改造节能率不低于10%,优先支持更高节能率的改造项目。资助标准为按节能改造总投资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资助,单位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在预算安排额度内,项目资助(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择优分配”原则,优先资助(奖励)引导性强、示范效果好的项目。

(二)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申报单位应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绿色建筑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联合申报;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申报单位为城市新区管理机构;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助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鼓励其他单位参与申报。

(五)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应做好申报项目初审工作,重点审查申报项目是否重复享受财政补贴、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申报材料是否属实等。

三、申报材料和时间

(一)绿色建筑项目、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按附件1要求填写资料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附件2要求填写资料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支撑造价机构的投资额审核,同时需提供完整的节能率原始证明材料(第三方测评机构提供的详细能效测评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能耗监测项目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详细安装方案和验收报告,按附件3要求填写资料。

(二)项目申报材料纸质文件一式六份(A4尺寸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刻录为光盘并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等必要信息。

(三)请于2014年1月31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南城区新基社区城市风景街安监站大楼7楼),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东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绿色建筑项目、绿色生态城区)

2.东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3. 东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能耗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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