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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调整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4-05-30  浏览次数:1801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有关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十二五”广东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2〕95 号)和《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对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进行调整更新,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用能单位的纳入与调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应纳入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1.当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2.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当年用电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3.纳入国家万家企业和省万家企业的用能单位。
    (二)市重点用能单位符合下列其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剔除或变更
     1.发生关闭、停产的重点用能单位,当年可以申请剔除;
     2.连续两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00 吨标准煤以下,第三年方可申请调整为非重点用能单位;
     3.连续两年年用电量在400 万千瓦时以下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第三年方可申请调整为非重点用能单位;
     4.发生企业名称、法人变更、地址变更、兼并、改组改制等重大事项需要作资料变更的重点用能单位,应提出变更申请。
二、申请调整的程序
     (一)由重点用能单位填写《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情况变更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连同有关证明资料交所在镇街节能主管部门初审。
     (二)镇街节能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核实,对符合调整要求的,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经信局审核。
     (三)市经信局委托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剔除和变更的申请必须由重点用能单位提出,镇街审核后提交给我局;新增重点用能单位的申请既可以由该单位自行提出,也可以由镇街节能主管部门直接向我局提出。请各镇街认真核对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征求意见稿),如有情况变更请按照调整程序进行,并于6 月6 日(星期五)前将本辖区内的情况及有关变更资料汇总上报我局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征求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调整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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