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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05-27  浏览次数:1328

       根据《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2013-2015年)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粤经信节能函〔2013〕3016号)、东莞市万台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实施方案》(东府办〔2013〕114 号)以及《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工作方案》,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工〔2013〕389号)的要求,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配套支持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计划。为规范和加强省、市电机能效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对象和条件

       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包括更换高效电机、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和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示范项目。项目完工时间需在2013年6月10日之后。其中,更换高效电机、注塑机汰旧换新完工时间以设备销售发票时间为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完工时间按照节能服务合同中规定时间,结合项目验收时间确定。各项目的补贴对象和条件分别如下:

(一)更换高效电机,补贴对象为电机使用企业,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电机使用企业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被淘汰的电机原则上应属于《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工作方案》中明确淘汰的在用电机,鼓励企业超前淘汰在用低效电机,更换的高效电机需向具有相关资质的电机生产企业采购。

3.更换后的低压电机必须符合GB18613-2012标准的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

4.更换后的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不得低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0〕232号)规定指标。

5.淘汰电机须交由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的废旧电机定点回收单位作拆解处理,确保不再回流入二级市场。

(二)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是指应用变频调速、伺服技术、变极调速、相控调压、电机与拖动设备优化(如直线电机替代旋转电机等)、运行工况匹配(如小功率电机替代大功率电机等)对电力、冶金、化工、机械、建材、食品、轻纺、造纸、制药、塑料等行业的风机、压缩机、注塑机、泵等设备进行改造。

2.开展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电机不得为《东莞市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中明确淘汰的电机。

3.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应由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申请补贴;服务单位须是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三)注塑机更新及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包括注塑机汰旧更新和节能改造两种情况:

1.注塑机汰旧换新项目,补贴对象为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塑机使用企业,更换后的注塑机采用电液伺服驱动或全电动驱动等节能技术,淘汰注塑机的电机属于列入淘汰目录低效电机的,需按要求进行拆解处理。

2.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贴对象为节能技术服务单位,且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服务单位必须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技术服务单位备案;二是项目投资回收期不超过18个月或节能率不低于35%,设备质保期不少于3年;三是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

二、补贴标准

(一)对更换高效电机和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省级财政的补贴标准为改造前电机功率100元/千瓦,东莞市予以一定比例配套。鼓励企业提前完成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4年12月31日、2015年6月30日和2015年12月31日前完工的,市财政配套补贴标准分别为改造前电机功率130元/千瓦、100元/千瓦和70元/千瓦,省、市财政合计补贴标准分别为改造前电机功率230元/千瓦、200元/千瓦和170元/千瓦,逐步递减。

(二)对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从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予以150元/千瓦的示范项目资金配套,省、市财政合计补贴标准为改造前注塑机电机功率250元/千瓦。

(三)鼓励各镇街适当安排资金,提高标准予以配套,并安排专项工作推广经费。

(四)更换高效电机、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注塑机更新及伺服节能改造单个示范项目补贴总额不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项目总投资包括电机及配套的系统设备采购、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以及人工等相关投入。

(五)已获得本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市其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但不影响其申请和享受国家和省其他资金项目。

(六)从电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第三方核查、电机能效提升网上申报系统平台建设、专家评审以及宣传推广等,工作经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对电机能效提升进展情况较好的镇街,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予以补贴。

三、优先原则

       补贴要按照“效率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安排。

(一)优先补贴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等节能效果显著的项目。

(二)优先补贴涉及下列淘汰更换老旧电机的项目:2003年(含)前生产的Y2、Y3系列电机、2005年(含)前生产的Y系列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服役时间超过20年(或总运行时间超过6万小时)的高压三相笼形异步电动机。

(四)对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电机系统提升计划且符合我市节能减排和产业政策的重点行业企业,予以优先补贴。

四、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企业提出项目申请。资金申请单位应制定严谨、切实可行的电机能效提升计划,在项目开始实施前一个月内,提出项目申请,按要求填表和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具体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通过“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按项目属地化原则上报镇街。

       2013年6月10日至本细则正式印发之前已经完工的项目,可直接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报资料应包含项目改造前后电机功率、能耗、投资额以及废旧电机拆解的有效证明材料,具体以项目申报指引为准。

(二)镇街初审。镇街节能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实企业的申报条件和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上提出初审意见。

(三)改造前核查。项目计划通过镇街初审后,市经信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对项目计划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实施改造前核查,现场获取改造(更新)前电机、注塑机的相关技术参数资料、照片等,建立项目数据库,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初步核查意见。

(四)项目实施。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申报单位应积极开展项目实施,原则上要求在初步核查通过后3个月内完工。项目计划和实际实施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告知相应的核查机构。

(五)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须改造后正常运行1个月后),资金申请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相应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核查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填写《电机改造核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项目核查报告,形成核查意见,并报送市经信局,同时抄报项目所在镇街。

(六)提出资金扶持计划。市经信局每季度对完工项目申报情况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汇总,组织审核机构交叉审核或专家抽查,提出季度专项扶持计划,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进行公示。

(七)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资金奖励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经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复核无异议后,会同市经信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规范项目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八)年终结算。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上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前三季度电机补贴核查情况及资金拨付情况汇总,报送市政府及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据实清算专项资金。

五、监督检查

(一)实施第三方核查。市经信局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招标的形式公开甄选第三方核查机构,委托核查机构对辖区内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进行核查,制定核查工作指引,规范核查工作程序,实施核查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项目责任,确保核查公平、公正。在项目管理工作经费总额范围内,按项目的不同类别,分别按一定标准支付相应的核查费用,每季度集中拨付一次。

(二)确保淘汰电机定点回收拆解。市经信局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甄选淘汰电机回收定点单位,回收定点单位应具备电机拆解、处理能力,对淘汰电机有价值部件进行综合利用,确保淘汰电机不再回流进入二级市场。

(三)建立专项工作监测督查机制。市经信局建立专项工作监督机制,对各镇街电机能效提升及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实施季度通报,并作为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淘汰电机回收拆解定点单位的抽查和交叉审核力度,实施定期考评;加强对电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产能、售后服务的监测引导,建立电机生产企业以及电机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红黑名单”制度。

(四)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市经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开展专项工作节能监察;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检查监督等工作。

六、相关责任要求

(一)资金申请单位应制定严谨、切实可行的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按计划进度实施。原则上,同一单位1年内申请专项资金次数不超过2次。

(二)市经信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单位和项目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6个月。

(三)实施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1.资金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补贴并依法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通报,5年内不得申报所有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不推荐申报国家、省财政资金扶持项目。

(1)申报材料不实的;

(2)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3)冒领、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4)不配合核查和监督,或在核查及监督过程中造假的;

(5)淘汰电机不交由回收定点单位进行处理处置,或转售进入二级市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核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进行核查,对审核报告严重失真,或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以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核查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核查资格,5年内不得参与相关核查任务;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市、镇街专项资金管理部门领导、经办人员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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