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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核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4-05-27  浏览次数:10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第三方核查机构公平、公正、高效、负责地开展核查工作,根据《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电机能效提升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是指具有一定的资格和能力,根据核查规范、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开展核查,提出核查意见、提交核查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专业机构;该机构由市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并委托。市经信局为东莞市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委托单位和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规范称第三方核查工作是指,受市经信局委托,依托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网上申报系统平台,由第三方核查机构通过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现场核查等方法,确定电机能效提升项目(主要包括更换高效电机、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和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项目)的边界,对改造前后的电机功率和项目投资额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节能效果进行分析,最后形成核查报告。

第四条  核查的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确定电机能效提升总功率;二是在确定项目边界的基础上,核定项目总投资额;三是对重点示范项目节能节电效果进行评估。在确保核查客观、真实并遵守核查规范的前提下,核查机构应发挥主动性和专业性,加强沟通协调,优化程序和环节,尽可能缩短核查周期,提高核查效率。

第五条  核查依据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二)《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2013-2015)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三)《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

(四)《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工作方案》;

(五)《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

(六)《东莞市万台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七)(五)GB 18613-2012《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

(八)《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

(九)GB/T 26961-2011《电机系统(风机、泵、空气压缩机)优化设计指南》;

(十)《塑料注射成型机能耗检测和等级评定的规范》;

(十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东莞市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核查工作要求

 

第六条  每家核查机构须组建至少2个核查组,每个核查组至少由3人组成,其中,至少1名财务人员、2名技术人员,并指定一人为组长,作为核查工作项目负责人。核查组成立后应向市经信局备案登记。核查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专业要求:机电、电学、机械、自动化或财务、会计等相关专业;

(三)熟悉国家、省、市的电机能效提升有关政策;

(四)经市经信局组织培训合格,持有《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核查员证书》。

第七条  核查项目组长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参加市经信局组织的培训,考试成绩为优秀等级。

第八条  核查人员应遵纪守法,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开展现场核查时,应佩戴《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核查员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二)不得接受被核查单位的宴请、旅游、娱乐等;

(三)不得接受被核查单位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任何形式的馈赠;

(四)不得以核查为由向被核查单位提出任何费用要求;

(五)不得向被核查单位提出与核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九条  核查工作基本原则: 

1.利益回避原则。核查机构应严格遵循利益回避原则,对于和被核查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的,核查机构或核查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未主动回避的,由市经信局或核查机构予以调整。

 2.客观公正原则。核查结论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真实、客观的数据、信息为依据,不受各类机构或个人的影响和干涉,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3.保密原则。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对于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核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核查员资格。

(一)和有关单位串通,通过弄虚作假、重复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未严格遵循保密原则,给被审核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第八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要接受和服从委托单位(市经信局)的工作安排和监管,遵守市经信局制定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按委托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核查任务。对于核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经信局反馈,并定期向市经信局汇报核查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核查机构对其项目核查的全过程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并配合做好资金绩效评价、财务审计等后续工作;对应的项目组组长和核查员,对其核查的项目负直接责任。对于申报项目有关资料,核查机构应全面核实其真实性,并保持核查方法的科学性和一致性,确保所有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尤其对于重大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应按照市经信局的要求,对其改造的节能效果进行详细的测试和评价。

第十三条  核查机构有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两次的,直接取消其第三方核查资格。

(一)核查员违反第九条规定,被取消核查资格、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审核工作任务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镇街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根据核查机构的合理要求,提供实施现场核查时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按要求准备好有关的数据资料。因申报单位不配合而导致核查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后果由申报单位承担;核查机构应出具有关工作记录,对此情况予以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时限要求

(一)镇街审核意见应于企业提交项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

(二)市经信局应于镇街出具审核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

(三)核查机构收到市经信局委托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改造前核查意见;

(四)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后,核查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核查、贴“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工程”标识、并出具改造后核查意见;

(五)核查机构出具改造后核查意见3个工作日内,回收机构应实施废旧电机回收,并在系统上予以确认;

(六)核查机构在回收确认2个工作日内,提交核查报告。

 


 

第三章 核查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核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核查准备、改造前核查、改造后核查和提交报告4个阶段,核查机构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核查日程。

    第十七条  核查准备

    核查机构接到市经信局的核查委托后,要做以下的准备:

   (一)指定核查组。根据核查项目的类型、规模以及核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组成相应的核查组,并指定一名核查组长。核查组应当具备以下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1.熟悉在用电机企业行业领域的工艺或运营;

2.对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计划合理性进行基本判断;

3.识别项目涉及的电机系统边界;

4.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5.熟悉电机能效标准;

6.熟练使用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网上申报系统;

7.具备通过文件审核和数据分析,能对项目节能效果进行评价,并形成完整的核查报告。

   (二)制定核查计划。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等,制定该项目核查计划,明确核查组成员分工和职责,明确核查的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并与有关申报单位、镇街做好沟通协调,明确核查日期和行程安排,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改造前核查

     根据企业申请和市经信局委托,对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进行改造前核查,主要审核项目计划的合理性,确定项目边界,获取改造前电机功率等相关技术参数资料、照片等,在申报系统平台上,出具初步核查意见。建立项目数据库,明确项目编号、电机编号等,制作“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工程”标识。

    第十九条  验收核查    

    验收核查阶段是核查工作核心部分,主要包括文件审核、现场核查、评估补充等。原则上要求所有项目至少实施一次实地核查。

    (一)文件审核。核查小组对被核查单位提交的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资料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1.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承诺书(固定格式);

4.改造(指更换高效电机、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等)前后电机能效相关技术参数资料;

6.电机更换或电机系统及拖动系统改造的有关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回单以及项目双方验收的报告等;

7.项目边界内,改造前后的能耗数据材料(重点项目需提供);

8.废旧电机处置合同、发票。

(二)现场核查。对企业提交的电机能效提升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进行现场核查。同时,根据委托要求,对重点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测试和核准。现场核查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式:

1.与项目实施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明确核查的内容和要求;

2.实地查看改造项目实施情况;

3.集中对废旧电机以及新电机进行贴标(“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工程”标识),并拍照取证;

4.现场核查电机系统运行及相关能源计量器具情况;

5.收集、审阅相关文件、记录、台帐和原始凭证等信息材料;

6.对重点改造项目进行项目效果测试。

(三)评估和补充。核查小组应对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核查获取的数据、信息和证据进一步评估,判断其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透明性。根据评估结果,如发现在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过程中从被核查单位获取的数据、信息和证据不足,应要求被核查单位补充,并及时解决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编制核查报告

(一)编制核查报告。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核查,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报告内容包括:

1.核查事项说明(包括核查目的和核查准则、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和内容、核查小组成员名单等);

2.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被核查单位基本信息、电机系统边界描述、能耗情况等);

3.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情况;

4.现场核查工作记录;

5.核查发现及评估补充;

6.项目符合性说明;

7.核查结论。

单个项目电机提升总功率超过3000千瓦或属于重点示范项目的,应附节能效果评估报告。

(二)提交核查报告。根据要求,向委托单位(市经信局)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机构对所出具的核查报告内容负责。核查报告应由核查工作负责人、核查组长、核查小组成员和技术审查员签字,并加盖核查机构公章。

(三)核查报告修正。核查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市经信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澄清和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如有需要,应对核查报告作出修正和补充。

(四)归档和保存。核查机构应对核查人员在核查活动中形成的全部记录和获取的信息、资料和证据做好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形成核查工作文档,以备查阅、复核和监查。核查工作文档保存时间至少要达到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有效期内。

核查工作文档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核查机构及人员应对包含被核查单位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被核查单位和市经信局同意,不得披露相关信息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四章 现场核查细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边界的确定

        电机能效提升项目的边界核查,是指对更换高效电机、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中的电机机组边界、电机系统边界、投资边界和改造时间边界等进行识别和认定。

(一)电机机组边界。对于更换高效电机项目,电机机组边界主要是指电机本身,以及传动装置及其拖动设备。在现场核查时,应根据相关的核查准则和依据,核查项目的符合性,注重核查其改造前(淘汰)电机的型号、制造日期、电压、功率、使用电机的设备名称及型号、设备安装地点及自编号,以及更换高效电机的型号、功率、能效等级或效率值、生产厂家、电机出厂编号,同时,核查淘汰电机处置情况。

(二)电机系统边界。对于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根据GB/T 26961-2011《电机系统(风机、泵、空气压缩机)优化设计指南》确定其项目边界,电机系统边界包括电机机组、控制装置及管网;对于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项目,根据《塑料注射成型机能耗检测和等级评定的规范》确定其项目边界,注塑机节能改项目边界主要由注射系统、合模系统、液压传动系统、电气控制系统、润滑系统、加热及冷却系统、安全监测系统等组成。在现场核查时,除了按以上对电机机组核查外,还要注重核查其节能改造主要技术、节电量及节能效果(根据项目验收报告以及节能效果测试)。

 (三)投资边界。项目投资边界是指电机及系统设备采购、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以及人工等相关投入。在现场核查时,注重核查电机购置发票或电机系统改造涉及有关费用支出发票;核查其改造模式及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四)改造时间边界。项目改造时间边界主要是指项目改造的起始和完成时间。在现场核查中,注重核查项目实施计划时间、验收时间,对项目完成时间进行核准。

第二十二条 数据、信息和证据的获取和核准

(一)改造前后彩色图片或其他证明材料。在电机及设备安装地点,对电机及电机系统进行多角度拍照,通过对照片和实物进行比对,核准项目改造的真实性。

(二)改造前后电机能效相关技术参数。现场查看电机铭牌,获取其型号、生产厂家、制造日期、出厂编号,以及能效等级、电压、功率等相关技术参数,根据GB 18613-2012《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等标准,并通过查阅公布的高效电机生产企业和高效电机名录等,对电机能效进行判断。

(三)改造前后能耗数据。现场查阅生产管理系统记录、

能源消费和物料消耗台帐、原始凭证(购销合同、账单、发票、领料单、入库单、盘存记录、计量器具读表记录等),获取并核准改造前后能源消耗原始数据。

(四)项目投资费用。通过对改造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了解投资费用,收集电机购买发票以及涉及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和人工等相关费用支出发票或凭证,查阅财务明细、节能改造服务合同、施工合同、项目验收材料等,核准项目投资总额。

(五)淘汰电机处置证明材料。查阅电机定点回收单位回收合同及发票,获取淘汰电机拆解(处置)照片,核准电机处置的真实性。

 

第五章 核查报告编写要求

 

第二十三条 核查报告基本框架

核查报告主要应由五部分组成,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最后编入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报资料中,由市经信局进行审核。

(一)封面:包括编号、被核查单位名称(含项目)、核查机构名称(公章)、报告日期;

(二)首页:应由核查工作负责人、核查组长、核查小组其他成员签名,并注明技术审查员及核查人员(至少3人)的核查工作证编号;

(三)目录;

(四)正文;

(五)相关附件(含核查意见及修正说明、核查表等)。

第二十四条  核查报告正文基本内容

核查报告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事项说明;

(二)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

(三)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情况;

(四)现场核查工作记录;

(五)核查发现及补充评估;

(六)项目符合性说明;

(七)核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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