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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30  浏览次数:113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东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培训绿色建筑专业人才、资助建筑节能宣传工作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并按照政府决策、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客观、公正的审核评价,确保资金的公平性、竞争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建筑节能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要求和扶持力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检查,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指导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应将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按要求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第三章 资助(奖励)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奖励)对象: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我市从事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市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根据年度建筑节能工作重点及各项目申报情况,对各项目资助(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择优分配”,对各资助(奖励)项目每年评审一次,具体资助(奖励)范围和方式包括:

(一)绿色建筑项目:对获得国家或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所获评星级标准对建设、设计单位予以奖励。

(二)绿色生态城区项目:对获批国家、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的项目予以资助。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对具有示范意义的太阳能光热和水源、空气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中应用项目,对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予以资助。

(四)全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对开展能耗监测并纳入市建筑能耗实时监测系统的公共建筑项目予以资助。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对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按节能效果对项目业主或投资单位予以资助。

(六)绿色建筑专业人才培养项目:对符合一定条件、经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培训并通过考试的绿色建筑专业人才予以资助。

(七)建筑节能宣传项目:为提高全民建筑节能意识,对建筑节能宣传工作予以资助。

(八)市政府决定资助的其他项目: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安排组织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在预算范围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使用,按有关标准据实列支。

第四章 资助(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企业及有关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奖励):

(一)上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重点用能单位;

(二)近两年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三)已享受相关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绿色建筑奖励项目:

(一)获得国家或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优先支持更高节能率的绿色建筑项目。

(二)对获得国家或省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单位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或省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单位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单位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各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励资金70%兑付给建设单位,30%兑付给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绿色生态城区示范资助项目:

(一)获批国家、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

(二)对获批国家绿色生态城区称号的项目,一次性资助200万元;对获批省绿色生态城区称号的项目,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同时获得的国家、省资金资助的项目,再分别按1:1、1:0.5比例配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示范资助项目:

(一)应用太阳能光热及水源、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集中供应生活热水系统项目,合同金额不少于50万元。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常运行1个月以上,优先支持更高节能率的项目。

(二)热水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0%对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予以资助,单位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全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资助项目:

(一)安装能耗分类、分项计量装置,并将监测数据传输至东莞市建筑能耗实时监测系统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助项目:

(一)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空调制冷系统、照明设备(LED除外)、热水系统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项目,合同金额不少于50万元。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常运行1个月以上,单项改造的节能率不低于10%,优先支持更高节能率的改造项目。

(二)按节能改造总投资额的20%对项目业主或投资单位予以资助,单位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专业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参加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的绿色建筑政策技术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的技术管理人员,对实际发生的教师讲课费、资料费、考试费、培训费等予以资助。绿色建筑专业人才资助每年设定约100名,三年共计约300名。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宣传项目:

为提高全民建筑节能意识,在东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并有广告资格的报纸、杂志和专业期刊等出版物开设专版(专刊)进行建筑节能知识宣传,对实际发生的宣传费用予以资助。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九条 申报程序: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每年全市建筑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发布每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条 审核程序: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包括型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二)对绿色建筑项目、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筑节能宣传项目等申报资助(奖励)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经评审,在预算安排额度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资金安排计划,并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拨付通知,并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规范项目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奖励)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单位和项目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理,对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和确认。受资助单位要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资助款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纳入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黑名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平台及其他媒体上公开通报,并抄送市其他部门,5年内不得申报相关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不配合评审和验收,或在评审及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评审资格,5年内不再聘用,同时向专家所在单位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与相关人员串通,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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