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环〔2011〕10号
各镇(街)环保分局、财政分局:
为全面推进小功率锅炉淘汰或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我市工业锅炉整治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复函》 (东府办复〔2010〕730号)及市有关领导对《关于顺延我市部分工业锅炉财政补助时限的请示》(东环〔2010〕114号)的批示精神,市环保局会同 市财政局制定了《东莞市小功率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反 映。
东 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东 莞 市 财 政 局
二 〇 一 一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联系人:管鑫;联系电话:0769-23391660)
东莞市小功率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
财政补助实施方案
一、方案依据
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关于我市工业锅炉 整治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0〕73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锅炉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环办〔2010〕41 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二、补助范围及条件
(一)补助范围
全市具有环保审批手续的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小时)和使用8年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二)补助条件
1、锅炉淘汰或改造后须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低污染燃料;
2、锅炉淘汰或改造完成时限,除东环办〔2010〕41号文要求的第一批淘汰或改造的项目完成时间顺延至2011年4月30日外,其它项目须符合东环办〔2010〕41号文的要求;
3、锅炉改造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该单位须在市环保、质监部门备案,锅炉改造后须在市质监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以下情形不予财政补助:
(1)逾期未完成锅炉淘汰或改造的;
(2)淘汰燃煤锅炉后不再保留或使用锅炉的;
(3)对50家根据《关于推广应用水煤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8〕671号)开展锅炉更换或改造的试点企业,只按该文件规定给予水煤浆锅炉改造补贴。
三、补助标准
(一)锅炉淘汰项目补助标准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并新置使用清洁能源或低污染燃料锅炉的,每蒸吨锅炉给予 4.0万元财政补助(东环办〔2010〕41号文要求第一批淘汰或改造的项目,在 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淘汰的,其补助标准按3.5万元/蒸吨执行);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的,每蒸吨锅炉给予3.5万元财政补 助;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的,每蒸吨锅炉给予3.0万元财政补助。锅炉淘汰补助总额不超过新锅炉投资总额的45%。
锅炉淘汰后新设置的锅炉的蒸吨数(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原有锅炉蒸吨数的,按原有锅炉的蒸吨数进行补助;锅炉淘汰后新设置的锅炉的蒸吨数小于原有锅炉蒸吨数的,按新设置的锅炉的蒸吨数进行补助。
(二)锅炉改造项目补助标准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每蒸吨锅炉给予4.0万元财政补助(东环办〔2010〕 41号文要求第一批淘汰或改造的项目,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的,补助标准按3.5万元/蒸吨执行);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每蒸吨 锅炉给予3.5万元财政补助;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每蒸吨锅炉给予3.0万元财政补助。锅炉改造补助总额不超过改造工程投资总额的 45%。
燃煤锅炉完成改造后锅炉蒸吨数大于或等于原有蒸吨数的,按原有锅炉的蒸吨数进行补助;燃煤锅炉完成改造后锅炉蒸吨数小于原有蒸吨数的,按改造后的蒸吨数进行补助。
四、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锅炉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依次如下:
(一)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提交的材料
(1)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申报报告(一式八份);
(2)锅炉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技术图纸(改造项目提交)(一式八份);
(3)锅炉淘汰或改造任务承诺书(一式八份)。
2、项目申报流程
(1)企业将按上述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所在镇(街)环保分局初审,企业所在镇(街)环保分局在项目申报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
(2)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经组织材料审查、现场核实后向企业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即可开展锅炉淘汰或改造工作。
已取得锅炉环保验收前置审查意见的项目无需进行项目申报,直接进入验收环节。
(二)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验收:
1、锅炉淘汰或改造验收申请报告;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锅炉检验合格证明及锅炉使用登记证;
3、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附验收监测报告)(一式八份);
4、锅炉改造项目须提供改造费用支出票据复印件(原件备查);锅炉淘汰后购置燃用清洁能源或低污染燃料锅炉的,须提供购置发票及购置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5、工程竣工图和照片(一式一份);
6、其他材料:
(1)锅炉淘汰或改造后使用燃天然气、液化气项目需提供燃气公司通气证明(一式一份);
(2)淘汰后的原有锅炉需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锅炉停炉批复及环保部门出具的淘汰或改造原有锅炉的环评批复等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备查)。
(三)补助支付
企业按要求完成锅炉淘汰、改造并通过验收后再填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2),申请表 经企业所在镇(街)环保分局、财政分局加盖意见后报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审核。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完成项目审核后,汇总编制《工业燃煤锅炉整治补助项目资金 审核情况表》,交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
项目补助资金市与企业所在镇街按5:5比例分担。镇街负担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与镇街进行结算。
附表:1. 东莞市工业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清洁能源、低污染燃料锅炉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docx
2. 东莞市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后新建燃清洁能源、低污染燃料锅炉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