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经信函[2013]410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关于开展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东经信〔2010〕339 号)等有关要求,从2010年11月起,我市启动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及评审工作。截至目前,全市929家重点用能单位中,已编制规划 并通过评审的有860家,占比92.6%,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要求编制规划提交评审或已编制提交但未通过评审。现我局决定开展“十二五”期间最后一批重点用 能单位“十二五”节能规划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本次的评审对象为未向我局提交(名单详见附件1),或已编制提交但未通过评审(未通过评审指被评为Ⅲ类,名单详见附件2)的重点用能单位“十二五”节能规划。
二、评审时间
请各有关单位抓紧编制或修改“十二五”节能规划和有关材料,并于9月25日前,提交正式的节能规划,按统一格式排版印刷和装订,加盖单位公章,一式5份, 并提供标准的电子版。我局将于9月下旬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作。提交节能规划的同时要提交完整的《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信息采集表》(包括电子版)和 其他辅助材料一份。有关规划的评审细则及《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信息采集表》等有关资料,请到东莞市节能监察中心网站“下载中心”处下载使用。
三、结果应用
及时提交并通过评审的节能规划基础性数据,将作为我市节能主管部门调整企业“十二五”后三年节能目标任务的主要依据。对于没有按要求编制节能规划或者编制 提交的规划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节能主管部门将不再接受其调整“十二五”节能目标的申请,其年度节能考核不能认定为完成或以上等级,并逐步依据相关规定加 大用电错峰力度。
特此通知。
附件:1.未提交“十二五”节能规划的企业名单
2.“十二五”节能规划未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8月26日
(联系人:梁佩君,联系电话:22328772,传真:22242853)
抄送: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
附件:1、410号东经信函(关于开展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十二五”节能规划评审的通知)